购房人因屋内曾有人煤气中毒死亡诉请退房 法院驳回其诉请
购买一套学区房用于子女读书,入住后却得知房屋内曾因煤气中毒死过人,购房人将原房主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所购房屋发生煤气中毒死亡已过10年之久,既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且原房主不存在欺诈的违约行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退房的诉讼请求。
2021年3月,为了方便子女读书,孙某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新余市城南团结西路某小区的二手学区房,总价62万元。在支付了18万元的购房定金后,原房主李某于2021年4月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孙某。孙某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后,便入住了。之后,孙某在与小区邻居闲谈时得知,其所购的房屋曾有一位75岁老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得知情况后的孙某立即搬了出来,再也未住进过新买的房屋。根据购房合同约定,2021年11月30日之前,孙某需支付购房的首付款,以便办理房屋的贷款手续。孙某认为,原房主和房屋中介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告诉她相关事件,否则自己不会购买。
孙某进一步了解得知,2019年11月,原房主李某从房屋原所有人张某手中购买所涉房屋,此前一直是张某的父亲张小某在此居住,而煤气中毒死亡的正是张小某。
因李某和房屋中介公司均不同意退房,为此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定金并赔偿1万元的装修费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通常是指凶杀或自杀事件,而煤气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世事无常,应认定张小某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该事件未能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不导致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孙某也没有对李某、房屋中介提出过特殊要求,对方未告知张小某死亡事件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不影响孙某实现合同目的。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孙某提起了上诉。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内的意外死亡事件距离该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已过去10年之久,该意外事件可能会影响买家的心理,但并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况且,孙某在购房时也委托了中介机构,可以多方详查案涉房屋的具体情况。同时,孙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明知案涉房屋发生过煤气中毒死亡意外事件而未告知的欺诈行为,李某并不存在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为此,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孙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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