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取现12500元,判一缓一还罚了两万元
在捡到写有密码的银行卡后,张某先后前往自助取款机取现共12500元。密云法院2月15日发布消息说,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1年11月28日,张某在密云区一个小区里捡拾到事主孙某的银行卡,发现卡的背面写着6位数字,于是判断这就是密码。他前往附近的ATM机,陆续取出了1万元。次日早晨,他又在另外一台ATM机上取现,又取出了2500元。此时孙某已发现银行卡丢失,于是报警。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两天中,张某一共分七次使用该银行卡取现人民币共计12500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张某主动到案,现赃款已收缴并发还。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他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张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缴纳了全部罚金。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卡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拾得的某商业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司法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以及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非常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通讯员: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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