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赌资还借给别人的钱,能要回来吗?
原标题:明知是赌资还借给别人的钱,能要回来吗?
明知道对方在赌博,碍于情面借给对方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参赌人员之间相互借钱,闹上法院,会怎么判?密云法院发布消息说,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认定原则,但无论哪种情况,借贷合同都无效,是否返还本金要看情况,至于利息,就别想了。
据密云法院发布的案例,某夜,“奋战”在赌桌上的钱某输得一塌糊涂,手中分文没剩,为了“翻本”,开始四处借款,但均被拒绝。最后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想到了牌友赵某,在微信上发送了一条信息——“XX赌场,手头紧,兄弟帮个忙”。赵某收到钱某发来的消息,虽然心中惴惴不安,但还是在微信上将3000元转账给了钱某。为了保险起见,赵某在转账说明中备注“借款三千,4月19日还款”。
到了还款期限后,钱某却绝口不提还钱的事。终于,在赵某的多次催促下,逾期一个多月仍未还款的钱某在5月15日向赵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主文中载明“钱某向赵某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于5月31日还清。”然而借条在钱某眼中似乎只是一纸空文,赵某在约定日期并未等来应收到的3000元还款。二人为了这3000元债务争的面红耳赤,在多次催钱某还款都遭受拒绝后,赵某终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钱某告至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返还包含本金、资金占用利息和其他费用等共计5000元。钱某则辩称“赌桌上的钱牌桌上还”,坚决不同意返还借款。
法院表示,本案中,钱某在借款时告知赵某自己正在赌场,明确表明了自己的借款用途。赵某虽然自称“内心挣扎”,但还是出借钱款,为钱某提供了赌资,这实际上为钱某继续参赌创造了便利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于赵某对钱某借款系用于赌博的事实是明知的,故虽钱某向赵某出具了借条,可是依照法律,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钱某应返还3000元钱款。对于赵某主张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等),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借“赌资”至少能收回本金。在另一起案件中,王某在澳门赌场“出借”的10万元筹码,连本带利都没得到偿还,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密云法院通报,张某和王某算是“朋友”,经常同时出入赌博场所。某日,张某觉得在内地赌博“赌注太小,没劲”,于是邀请王某共赴澳门米高梅赌场“大干一场”,二人带着现金,次日一同赶赴澳门。
结果不出意料,张某输得干干净净,而王某面前筹码还有不少,于是张某提出借钱,约定一个月内“两个点”的利息后,王某借出了价值10万元的筹码,事后,张某还正式签下了一张借条。
更不出意料的是,张某到了约定日不还钱。王某多次索要借款均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密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遵循社会所普遍认可且遵循的道德标准。在本案中,王某不仅明知张某借款系用于赌博而出借筹码,而且自身参赌,他的出借行为,为张某参与赌博这一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间接帮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王某自己的参赌行为,有悖于国家对赌博的打击和监管,具有不法性。如若仍基于合同无效判决返还本金,则会变相助长此类行为,增加赌博打击的难度,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考虑到涉案债务系非法债权债务,依法应当不予保护,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王海萍
本网责编:赵廷举
本网编辑:赵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