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导报官网
  • 普法讲堂/
  • 当前位置:
  • 首页 >
  • 普法讲堂 >
  • 购房后中介业务员携款潜逃,法院判经纪公司赔偿大部分

购房后中介业务员携款潜逃,法院判经纪公司赔偿大部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发布时间:11-02
分享到:

买房人刘某购房付款后,不料中介业务员是虚构低价房源并卷款潜逃,遂起诉要求经纪公司退还全部购房款等。111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支持了刘某部分诉讼请求。

购房人刘某通过经纪公司销售经理胡某,得知房屋产权人王某欲低价出售该房屋,遂与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刘某直接向胡某个人账户付购房款项共277万余元,包括购房税费62万元,不料胡某携款潜逃。后胡某被判决犯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刘某起诉要求该经纪公司退还购房款277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两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经纪公司门店经理胡某作为经纪公司经办人身份签约,合同约定了房价款及居间服务费金额,并盖有经纪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定金专用收据亦盖有公司收据专用章。基于此,刘某相信胡某提供真实房源,向胡某付购房定金后,经纪公司亦出具收据。刘某虽未与经纪公司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刘某有权要求经纪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62万元购房税费,刘某明知协议约定税费由承担方直接向主管机关缴纳,且这不属于中介服务范围,故无权索赔。对于扣除购房税费后的215万元购房款,一方面,经纪公司对其业务员欠缺监管,致使其利用居间身份从事犯罪活动,造成刘某损失;另一方面,购房人刘某被胡某所述低房价吸引,未尽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向胡某个人支付亦有部分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经纪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72万余元。

刘某上诉称其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北京一中院认为,首先,刘某曾通过该经纪公司购房,应对交易流程有一定了解,并知晓交易价格低于同期市场价,却未向房主核实,未尽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其次,依据合同,刘某应自行或以建委资金监管方式付房款给王某,却转账至胡某账户,亦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最后,刘某应依约向主管机关缴纳税费。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购房人应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为避免踩雷,交易过程中不能过分贪图低价和怕麻烦。购房人应挑选具有资质且信誉较高的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在经纪公司推荐房源后,应向售房人了解房屋具体信息,包括实际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涉诉,是否被抵押、冻结,出售人是否有权售房等;应与市场价对比,考虑售价是否合理正常。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应按约定付款方式及付款日期付款,并保留付款凭证。此外,还应及时、足额向主管机关缴费,获取缴税凭证。


本网责编:赵廷举

本网通讯员:律超

 

乡镇企业导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 文章注明“来源:乡镇企业导报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乡镇企业导报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乡镇企业导报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X(非乡镇企业导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乡镇企业导报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乡镇企业导报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4. 乡镇企业导报网对于任何包含、经由链接、下载或其它途径所获得的有关本网站的任何内容、信息或广告,不声明或保证其正确性或可靠性。用户自行承担使用本网站的风险。 5. 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乡镇企业导报网不负责任。 6. 如因版权和其它问题需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