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信息被分享到朋友圈,遭遇大数据杀熟怎么办?法院:违法!
购物信息被平台分享到“朋友圈”,小李感觉遭遇了大数据“杀熟”。针对当前这一新的购物“风险”,海淀法院法官认为,平台这一行为涉嫌违法。
小李习惯了在某电商平台上购物,这天,小李在购物后,电商平台界面上弹出“好友等你开启红包”字样,点击后跳出“进圈邀好友”,小李顺手点击进入“好友圈”。过了几天,小李的朋友说看到他买的商品,自己也打算试试,小李才知道自己在该平台上的购物记录会被自动公开并被分享到“好友圈”。别人通过这个功能可以看到自己购物记录的部分信息,虽然好像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小李还是觉得心里不舒服,认为该平台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后来,小李还发现,朋友在同个平台上购买的相同商品,价格要比自己更低,所以,小李还怀疑自己被常用的电商平台“杀熟”。
对此,法官指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告知-知情-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电商平台处理小李的个人信息前应进行充分告知,保障小李的知情权并获得其同意。
而大数据“杀熟”,通常是指互联网商业的经营者通过大数据统计、检索、分析等方式对不同用户的价格敏感程度以及消费能力进行分析,如分析用户所在位置、使用的移动终端、消费者对于价格的关注度、在某个页面的停留时间等数据,实现对消费者精准画像,从而为不同的用户打造专属于其自身的商品价格。“杀熟”通常发生于老用户对于经常消费的平台价格的信任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小李在网购中发现同样的平台和商品,自己作为老客户要比其他用户定价更高,那么小李可能遇到了大数据“杀熟”。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可见,个人信息保护法就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其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平台利用大数据对老客户进行“杀熟”的行为有违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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