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复婚之名骗女方过户房产,女方发觉上当诉至法院
胡女士与刘先生离婚两年后,刘先生主动要求复婚,胡女士满心接受,并按男方要求将名下房屋过户给刘先生。没想到仅半个月后,刘先生便提出离婚。胡女士认为过户系受到刘先生欺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书及过户行为。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胡女士与刘先生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协议离婚。2021年,刘先生主动提出复婚并承诺共营婚后幸福生活,但条件是胡女士将名下房屋转至其名下,胡女士虽有顾虑,但出于挽回婚姻及家庭幸福的考虑,便答应了刘先生。二人于2021年7月办理复婚登记,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刘先生所有。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刘先生便提出离婚,胡女士意识到刘先生完全是在欺骗自己,目的是签署协议书,侵占自己的房屋,胡女士认为签订协议并将房屋过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刘先生辩称,签订协议书和办理房屋过户并非欺诈,该房屋本是刘先生的婚前财产。2019年二人办理了“假离婚”,刘先生将该房屋过户给胡女士,二人当初约定是暂时登记在胡女士名下,但刘先生的父母对此不予认可。房屋过户给胡女士后,双方之间矛盾越来越多。复婚后签订协议书的初衷是为了缓和胡女士和刘先生父母的关系,而且该房屋是刘先生的婚前财产,这是二人的共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主动联系胡女士办理复婚事宜并作出复婚后美好承诺,但在胡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签订协议书后的半个月内便向其提出离婚,是通过构筑虚假承诺而实施欺诈行为。胡女士因受刘先生欺诈而陷入内心错误,误认为刘先生与其复婚系出于真实意愿,房屋过户及签订协议书能消除刘先生父母的担忧和不满,实现复婚之后更好生活,从而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即将房屋过户至刘先生名下并签订协议书。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刘先生要求胡女士签署协议书及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二人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并撤销胡女士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刘先生名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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