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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丢失婚礼录像 构成侵权退费赔偿

来源:法治日报发布时间: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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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大事,不少新人都会选择对婚礼过程进行摄影录像以便留念。本来是为了留住新人最甜蜜的时刻,如果被聘请的婚礼摄像师弄丢了影像资料,这该如何是好?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这样一起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218月底,原告王某预订了同年105日在被告酒店举办的婚礼酒席16桌以及婚庆服务项目,并交了2000元定金。105日,婚礼顺利举行,酒店完成婚庆服务并拍摄了结婚录像,王某当天结清了酒席以及婚庆服务费尾款。

随后几个月,王某多次向酒店索要结婚录像,却被告知结婚录像不慎丢失。此后,王某与酒店商讨赔偿事宜,双方多次交涉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还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在了解到原、被告前期已经过多次协商,只是在赔偿金额方面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后,法院认为该案具备调解的基础,于是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讲解,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酒店退还原告王某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吴宁表示,本案诉争的摄像资料记载了新人双方人生中的重要时刻,对其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被告酒店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将摄像资料予以交付,造成记录新人婚礼现场场景的载体永久性灭失,该行为侵犯了新人双方对具有人身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其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因此,应结合被告酒店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综合酌定赔偿金额。(法治日报记者徐鹏)

本网责编:赵廷举

本网通讯员: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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