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发生事故或面临赔付难
车辆安全统筹的保单与商业三者险的保单极为相似,出具统筹保险单的汽车服务公司定期收取“保费”,承诺发生事故可理赔。那么,车辆安全统筹究竟是否等同于商业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一并起诉车辆安全统筹的公司,能否得到直接理赔?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车辆安全统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先由侵权人赔偿伤者各项损失,而侵权人与汽车服务公司就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之间的争议,应另行解决。
2021年,北京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赵某驾驶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莫某死亡,因莫某驾驶的电动车未按规定登记,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行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莫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统筹限额为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万元,但莫某的继承人莫小某认为其未得到足额赔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司机赵某、某物流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依责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汽车服务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未包含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且该汽车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故该份《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不宜认定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除交强险已赔付的范围外,应由侵权人某物流公司进行赔偿。故法院最终判决物流公司赔付莫某35万余元。
法官提示:机动车安全统筹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
第一,二者性质不同。在我国,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承保,而设立保险公司有诸多的强制性规定。如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设立流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且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出资等。
而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多冠以汽车服务公司、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之名,其设立门槛远低于保险公司。这些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也不是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
第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能否直接要求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有所不同。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通常会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处理。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虽与商业保险合同内容相似,但两者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车主与统筹公司签订的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无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只能在向伤者赔付后,依据合同关系另案起诉统筹公司主张权利。
第三,就赔付能力而言,车辆安全统筹机构的赔付能力远低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的车辆保险,具有法定的监管及理赔流程,偿付能力强。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机构由于准入门槛低,缺乏有效监管,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即使车主购买了“车辆安全统筹单”,当车辆安全统筹公司出现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等重大危机时,车主发生交通事故也无法得到理赔。通过公开渠道可查询,不少经营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意味着,即使车主胜诉,也面临着无法执行的风险。
因此,车主在为车辆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因投保不当给自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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