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退房日未锁门外出,个人物品被房东清理,法院这样判
小宋从老李处承租房屋,租赁期满小宋未续租,与房东协商第二天搬离。次日,小宋收拾物品过程中因事外出,再次返回时,发现个人物品已被房东清理。小宋报警,双方协商未果,小宋将房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831元。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小宋的诉讼请求。
小宋诉称,租赁期满后,因需时间另找房源,便与房东协商次日搬离,第二天,自己收拾物品时因事外出,但已提前告知房东还会回来,但当其返回后发现房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房间,并将自己背包、衣物、鞋子、充电宝、刮胡刀、洗漱用品等进行了清理。“房东说以为我已经搬走,剩下东西不要了,便当垃圾扔掉了。”小宋要求房东老李赔偿自己财产损失共计3831元。
老李说,当天上午8时许,小宋告诉自己一会儿就搬走。上午11时许,老李发现小宋房间门开着未上锁,里面没有人,但很脏很乱,以为小宋已经搬走了,就开始打扫房间。期间,老李发现有身份证和银行卡,就收起来暂时保管,其他的衣物和鞋子,老李以为小宋不要了,就扔掉了。晚上7时,小宋回来,老李才知道他并没有搬离,并将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小宋。小宋让老李赔偿其物品,但老李觉得自己没有侵害他人财产的故意,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调取了派出所出警材料,询问笔录记载:小宋陈述“租房合同到期的第二天早上,我跟房东说,当天会搬走。但收拾物品过程中,突然有事就出去了,屋门没有上锁,也没有和房东说出去办事一会儿还要回来。”法院认为,本案中,租赁期已届满,且次日早上,小宋已明确向房东表示当日搬走,小宋在出门时未锁门,长时间未归,也未告知房东其将再次返回和妥善保存出租屋内物品。庭审中,小宋也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遗留物品为贵重财物。在上述情况下,房东认为小宋已退租,出租屋内剩余物品属于遗弃物具有合理性。据此,房东老李在清扫房屋过程中将遗弃物予以处分,在主观上并无侵害小宋财产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小宋作为成年公民,是自身财物的第一责任人,应尽保管之责,但小宋明显对自身财物疏于看管,未采取保护自身财物的措施,做出了足以使他人形成错误认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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