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房子住得不舒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自2003年开始,每年二月的最后一天,被联合国确定为“世界居住条件调查日”。2022年,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重要实事项目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33件2023年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其中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方面占7件。 “住得更好一点”,早已是市民们的一致愿望。北京通州区法院发布消息说,在“住得舒适吗”这个问题之下,有太多现实的法律问题。
在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有些案子非常有代表性。
入住后外墙漏水怎么办?
王先生入住自家房屋后发现,外墙出现了两次漏水,导致室内被水浸泡,此时房屋还在开发商维护保养期内,但开发商却始终推诿。双方协商未果后,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修复漏水部位并赔偿28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房屋的主卧窗户及墙壁、客厅窗户确实有渗水、漏水导致的损坏痕迹。通州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漏水、渗水问题已经存在已久,而且并不止涉案房屋存在此类问题,和王先生具有相同遭遇的住户大有人在。
不过,原告没有申请司法评估。法官表示,通过现场勘验可以明显看出,涉案房屋损坏后果与房屋防水工程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于王先生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因王先生不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司法评估,对他所要求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传与实际交付的公共设施不一致怎么办?
郝先生买房后,发现自己本来想买的是“前门楼子”,实际到手的是“胯骨轴子”:开发商《宣传册》里的所谓“经典ARTDECO风格、金镶玉工艺包铜掐丝装饰、‘顶戴花翎’……”等等,全都不存在。
郝先生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未按约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造成房屋价值损失7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在首层大堂和地下车库大堂配备会所级软装修配饰等。开发商不认可郝先生的诉讼请求,称媒体广告宣传并非他们的自行宣传,而是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宣传,不能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发布的商业广告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会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要约,为合同内容。
开发商答辩意见中所述条款,是开发商所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现开发商没有实现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法院现场勘查,开发商有大量具体允诺没有实现,因开发商已将房屋交付给全体业主,将小区环境维护义务等移交给物业公司,现已不具备继续履行配齐相应设施的条件,法院根据本案查明情况及涉案小区现实情况酌定开发商赔偿郝先生20000元。
精装修房屋不“精装修”怎么办?
赵女士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但在收房过程中发现存在多处问题,厨房插座未安装、热水器无法使用、洗手池漏水、无花洒、半小时自动断电十分钟后恢复、主卧窗户无法正常打开等,故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30万元。开发商称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不存在违约赔偿情形,即使赵女士主张的问题存在,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而非赔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前往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厨房未安装完毕插座2个、厨房热水器插座线路损坏、厨房洗手池下水管漏水、洗澡间无花洒、房屋自动断电、主卧室卫生间窗户开角幅度明显小于合理范围。双方均不申请维修费用的鉴定,开发商也始终未对上述问题进行维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向赵女士交付房屋时并未完全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条款同时向赵女士交付相关设施、设备,且涉案房屋至今仍存在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赵女士的使用。法院根据涉案房屋质量存在瑕疵严重程度,所涉及房屋瑕疵对所有权人居住、使用的影响情况、影响时长以及对房屋交易价值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意见酌定损失为10万元。
这些判决目前均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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