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涉及招生就业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分不到征地补偿款等社会热点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多个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国家治理室教授王静表示,修订草案对“歧视妇女”的含义予以明确,是在部门法的层面将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虽然我国妇女地位正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隐性歧视行为。在政策出台前做好性别平等评估,有助于从源头防范歧视妇女现象;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实时监测和跟踪,能够更有针对性地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重庆市律师协会监事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说。
看点二:除特殊专业外,招生不得拒绝女性或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随着我国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不断提升,一些院校为平衡男女比例,限制女生报考部分专业或人为提高女生录取分数。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草案在‘特殊专业’前增加‘国家规定’的限制,就是要把专业的性别限制决定权放在国家层面,避免法律条文被滥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说。
看点三:用工单位要尊重女性工作权与生育权
投简历被卡“性别关”、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生子后被挤压升职空间……近年来,不少职场女性面临这样的难题。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说,修订草案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有助于加强个人维权意识,为用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精准的法律依据。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李明舜表示,这回应了广大妇女对更加有尊严的劳动和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的价值引导。
看点四: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长期从事基层妇女工作的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妇联主席李晓颖认为,修订草案针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老大难”问题拿出切实的解决方案,体现了国家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高度重视。
看点五: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引发舆论担忧。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蒋月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让受害人有了更有力的维权武器。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修改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格权益”,并在原有禁止虐待、遗弃、残害等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从‘人身权利’到‘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李明舜说,除了暴力手段,洗脑驯化、操控女性精神等行为也严重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修订草案禁止“其他一切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目的在于遏制以非暴力化手段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提升广大妇女的安全感。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后救济并不能改变已造成的伤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除了提升妇女自身的法律意识,也要加强全社会的普法宣传。”王静说。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白阳 任沁沁 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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