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
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将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网络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原告每年投入巨大成本,运营百度搜索引擎。被告是“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的运营主体。原告发现,被告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被告的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被告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通过从用户充值的金币中抽成、流量变现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辩称,被告未利用任何技术手段对原告的网络产品进行妨碍、破坏。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将自己的用户介绍至原告网站,在原告网站上自主完成搜索操作,等同于线下的“居中介绍”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原告同意,但并未违背实施该行为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失,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被告已自行终止涉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具有可保护的合法商业利益。原告运营的百度网,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所涉及的真实、清洁、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正当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关于涉案被诉行为的性质。“我爱广告任务网”网站直接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运营。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进行了针对原告搜索规则的运营服务。该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做任务”指引,不仅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任务的设置,还帮助“接任务”用户做成任务并拿到相应的奖励,最终实现帮助“发任务”用户完成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提升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被告还通过设置VIP模式、“竞价模式”扩大刷量的规模,使自己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被诉行为的手段是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以“盈利”为诱饵,诱导“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其目的是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其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之行为。
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百度公司通过算法分析点击搜索引擎相关结果的数据,如果基于不真实的访问数据,百度公司会作出错误的算法判断,使用户与其所需求网站之间的距离增大,最终导致其丧失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我爱广告任务网”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不能真实地反映用户以及市场的需求度,从而使用户花费更大的时间成本搜索到其需求网站,或者根据虚假点击数据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使百度公司丧失用户对其的信任度,降低其竞争优势。
对展现为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而言,通过“我爱广告任务网”“做任务”获得所谓“流量”,这种“流量”本身不稳定也不真实,并不能使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获得真正的“客流量”。对于其他搜索结果的网络用户而言,“做任务”所得“流量”也使得其他网络用户的搜索结果排位靠后,降低了未通过“做任务”获取流量的用户点击排序的相对位置,使其最终丧失公平的竞争地位、竞争机会。
被告的经营模式使得大量虚假数据流入搜索引擎的搜索逻辑中,造成市场信息传递的错误,扭曲搜索引擎的商业模式。从长远来看,如不对这种模式进行规制,将使搜索引擎中充斥虚假点击量,严重干扰搜索引擎的算法和逻辑。
被告为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是制造虚假的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呈现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以干扰原告搜索引擎的排序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百度公司维护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各项成本,破坏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还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考虑被告主观故意明显,其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被告在本案中未如实举证等因素,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廷举 赵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