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质疑业委会成被告,法院认定业主的批评行为未侵权
近年来,小区业委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管理问题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地见诸法庭。9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业主委员会诉小区业主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该案中,某业主在业主微信群中质疑业委会使用公章混乱、招标不透明,业委会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将该业主起诉至法庭。因认为业主的行为没有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微信群里批评业委会,业主成被告
据了解,本案原告为北京市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被告张某系该小区业主,同时也是微信“xx业主群”的群聊成员。2020年7月至8月,张某因本小区的防水和消防改造问题在微信群内发表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言论,其中提到“公维的操作空间大了去啦……太能弄钱啦!”“公共维修基金保卫战……有的人两年前就想自搞物业公司把控xx小区,收着三栋楼的物业费,霸占着公共收益‘停车场、仓储、快递公司’,花着大家的公共维修基金……两年前没成功,现在贼心又起,又开始想把持整个小区自管,大家千万不要上当……”“只会走‘应急’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出现了,公维九百万划出去都不用业主委员会章的出现了,给300位业主解释一下,别的小区走18万的应急业主们都能暂停,你的700万应急怎么就停不了!”
原告业主委员会认为,被告在群聊中发表的言论并不属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将被告张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某则认为,他的言论是对业委会使用公章混乱、物业工程招投标不透明进行质疑和批评,未诽谤及侮辱,不构成侵权。
名誉是否受损不以原告主观感受为准
如何判断民事主体是否侵犯名誉权?法院认为,判定名誉权损害的标准,不能简单以一方主观感受为准。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在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业主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被告作为业主,同样有行使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的权利。判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能简单以原告主观感受为准,应就社会一般人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
就本案而言,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对相关事实提出质疑,具有合理性。综合在案证据来看,被告发布言论的微信群聊成员仅限于小区业主,涉争言论也紧密围绕着同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支出审计、公共维修基金等社区公共话题。被告关于小区改装成本、防水施工和消防整改申请流程的质疑言论,出于其对于小区改造成本和小区管理运营的一般经验,结合该案中用于申请公共维修基金的凭证确有前后公章不一致且无法合理说明等事实,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出于公共利益和基于业主知情权,对相关事实提出质疑,是具有合理性的。
此外,法院还认为,被告的言论没有超出合理边界,不存在宣泄情绪、诋毁原告的主观恶意。最终法院认定,业主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业主可行使监督权,但批评时要注意方式
“本案与一般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公民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争议双方之间存在更复杂的权利冲突,即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和业主对于小区相关公共领域事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如何互不侵害。”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表示。
根据相关法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创设目的包括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利,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具有监督权,对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不能成为业主行使前述权利的障碍。业主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对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和批评时,只要基于一定的基本事实,即使存在部分夸张或偏激的言论,也不应轻易认定其构成对业主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
但法官同时也提醒,业主的监督权并不是完全凌驾于业主委员会的名誉权之上,业主在涉及小区公共利益议题上,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质询、质疑和批评过程中,特别要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对成员个人进行攻击,否则将可能招致其他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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